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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挂式房车的法律问题:中

2020-10-15 20:57:09

三、拖挂式房车上高速,是有法有理有依据

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67条: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拖拉机、轮式专用机械车、铰接式客车、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,不得进入高速公路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56条:

(一)载货汽车、半挂牵引车、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。挂车的灯光信号、制动、连接、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;

(二)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。挂车不得载人;

(三)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。

在目前已有的拖挂式房车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》中,车辆类型为轻型旅居半挂车或中型旅居半挂车,行驶高速公路不存在法律障碍。

也就是说,在中国可以拖700公斤以下的挂车或旅居挂车上路是符合交通法规定的。

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,某些交警如果牵强附会随意曲解法律,简单地以超长、超载甚至用机动车拖挂非机动车为理由进行处罚也是极其不适合的,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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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拖挂式房车上路的通行费问题

规定自2010年11月8日起,主车牵引拖挂式房车的组台车辆视为拖挂车辆,此类组台车辆应具有两副车牌,分别挂于牵引车辆和旅居挂车,应出示两本车辆行驶证,牵引车与旅居挂车各一本,驶入高速后按照高于主车(牵引车)一个车型类别的标准收取通行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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